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1-01 16:44:51  字号:

 

陕西开放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政府会计准则,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借款,是指由借款人因公务需要按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暂时垫付,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核销、归还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借款人,是指具体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借款人应为本校在编和人事代理的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用性支出。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借款管理,及时做好借款业务所涉款项的报销、审批和清理工作,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借款管理原则

第六条 预算管理原则。各部门借款应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业务不予办理。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优先原则。按照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业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中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或小额经费等支出不再办理借款。

第九条 及时结清原则。借款人应及时核销、归还所借款项,学校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禁长期挂账。

第三章 借款业务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应填制借款单。借款单要列明借款日期、拟还款日期、用途、金额、项目、转账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等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借款审批依据业务事项类别,参照学校经费支出审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如确有特殊情况,除履行正常借款签字手续外,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 办理借款业务时应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如合同、培训通知等。

第四章 借款核销、归还期限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业务完成后15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归还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的核销、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借用、报销、归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承担领导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借款人工作岗位调整、调离、退休等工作变动情形的,必须办理借款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借款清理、移交的,不得办理相关工作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 因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借款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借款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借款部门原负责人对借款事项依然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核销、归还到期借款。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借款的日常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日常管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避免长期挂账或形成坏账。

第二十一条 凡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核销、还款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向所在部门借款。

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核销、归还的,将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借款人绩效工资。待所借款项核销后,再予以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借款管理规定》(陕电大财〔2008〕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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