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报销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报销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经党委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指标,归口下达的各部门运转经费、各类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应编制年度预算经费实施方案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据以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在经费支出安排上严格执行学校批复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列支或无预算列支,严格将支出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四条 对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负责人负责。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追加程序申报,批复后方可安排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五条 学校人员经费中发放的职工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工资、各类补贴、津贴、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一律由人事部门审定,计划财务处统一核发;临时工工资、聘用教师课时费、值(加)班费、监考费、班主任津贴(辅导员补助)以及各类劳务费等发放标准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后,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六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原始凭证须填写购买单位名称(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开票日期、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报销单据上必须注明业务经办人、证明(或实物验收)人及用途。统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要附销售单位出具的商品清单或直接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票据相关内容不能擅自添加、涂改,否则属于无效发票。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当事人)应索取国际支付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支付人(或单位)、收款人(或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汇率按取得票据当天公布的外汇现钞卖出牌价计算。
第八条 取得票据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不及时报销造成的损失,由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报销前,票据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手写签字,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也不得代签。报销2张以上的票据时,负责人无需在每张票据上签字,可以汇总签字。汇总时要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负责人必须签写同意报销**元,并注明报销经费的预算经费项目。
第九条 各部门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经费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因公外出期间可以将经费审批权委托相关人员,委托他人时应向计划财务处备案(提供书面委托证明)。接待费支出、奖金、福利及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乘坐飞机等事项的审批权不能委托他人。
第十条 为了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同性质的经费根据报销金额大小分别划分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丢失票据(不包括出差相关票据),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本部门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2000元以下按正常程序办理报销手续,2000元以上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协管校领导签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时,须由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各种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计材料是记录反映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凭据。各部门应明确各类业务报销的凭据和材料附件,反映业务事项办理的审批、办理、领取、验收等全过程,规范预先控制。经费负责人对所报销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报销时应如实陈述所经手的业务,如果由他人代办报销,代办人应清楚所代办业务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实行“一事一结”“一事一报”。对一项事务结束时,围绕该事务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应同时办理报销手续,分类填制报销单据,一次集中报销。尤其是会议或大型活动结束后,应列出所有支出结算清单,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人员经费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由人事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标准,每月制表核定发放明细,由人事处处长审核上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及相关项目有重大变动时,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离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由人事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核定发放标准并制表,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以此为依据统一发放。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按学校已定政策计提上缴,当计提依据发生改变时,须经学校研究审批方可更改计提依据。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征缴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人事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征缴通知单,按月造单,计划财务处以此为依据上缴款顶。
第十八条 集中发放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由学工部提供接受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各种资助标准,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复,填制发放明细表及汇总表,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以此为依据统一打卡发放。非集中发放的,如临时的一些勤工助学金,依据《审批规程》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支付的课时费、外聘人员工资、返聘费、监考费、评审费、培训费、督导费、稿费、制作费、班主任费、辅导员津贴以及其它各类劳务费等方面的费用发放,由人事处和业务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核定发放标准并制表,数额较大时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复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以此为依据统一打卡发放,除临时性的用工外不得发放现金。
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补助由人事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核定发放标准,由体育教学部根据训练出勤情况,填制考勤表及费用发放表,经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
第二十条 发放各类奖金或补助时,应提供学校文件或相应的支撑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数额较大时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工作,不能领取相关劳务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学校规定考核发放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支付的人员经费,不予报销:
1. 支付经费项目未经学校审批的;
2. 超过学校规定标准发放的;
3. 金额计算错误,更改处没有签章的;
4. 审批单位、单位负责人、制表人手写签章和签字不全或代签的;
5. 扣款事项不全或错误的;
6.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制表人应对发放人员经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行为学校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严处理。
第四章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报销临时出国(境)费用时,须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或出境通行证(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本次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团组实践出行行程表(行程表中须有具体行程、地点、活动安排情况)、本次出国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因公临时出国外汇核销表》等出国相关文件材料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因公出国经费的报销严格执行陕电大财[2015]2号文件、陕电大财[2015]3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报销公务接待费,须附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等。公务接待严格执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费用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预算(决算)审批表、会议文件、会议代表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等。报销培训费,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预算(决算)审批表单、培训文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费发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议费、培训费的报销严格执行陕电大财[2015]4号文件转发的《省级机关会议费经费管理办法》、《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报销差旅费,须附出差事由文件及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票据等。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一周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严格执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差旅费的各种补助报销补充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标准部分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乘坐飞机未经批准,报销原则是:出发地与目的地合理火车票价(含路途补助)与乘坐飞机费用(含飞机票价、保险费、燃油附加费、出入机场的交通费)比较,从低报销。合理火车票价指出发地与目的地最短距离最高标准的火车票价。
(三)出差人员丢失车船票、住宿费等票据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同行出差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证明,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丢失火车票,按硬座票的一半报销;工作人员丢失卧铺票、飞机票,按火车硬座给予报销。车船票丢失,不发给差额补助。
2. 出差人员除丢失车船票以外的任何票据,均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转费、会议费、培训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除外)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用公务卡结算。对于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目录规定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也必须按规定运用公务卡结算。
关于差旅费的报销以上没有提到的方面,可参照《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购买材料及固定资产报销规定
第三十条 报销资产购置费,须附采购预算审批表、采购合同、商品验收入库单、商品购置发票及明细清单等,按规定须经过政府集中采购的,还须附政府采购请求审批单(如果是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还应付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2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购货合同,金额较大时,按《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报销时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报销单据、项目立项审批表、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入库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低值易耗报销时应有入库单,采购人、验收人、库管签字;领用时应附有低值耗品领用单,领用人、出库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和仪器、办公家具、图书资料、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购建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执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报销时,经办人持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审批单,办理完报销审核程序,附购货合同,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的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单,然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购置无形资产,还应附国家认可的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日常报销按《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执行。基建完工项目经费的报销,凭基建项目竣工的有关证明、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办理报销手续。基建项目完工后基建处应在六个月以内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单、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同时将固定资产交接单交计划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房屋及建筑物维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者基建处审批。报销人持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证明(维修预算合同书等)、项目决算清单、审计报告(万元以上)及相关凭证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应使用校内结算单据由收款单位集中结算报销,报销时,计划财务处依据付款单位和收款单位的预算经费划转单,列支付款单位的相关业务预算经费。
第三十六条 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不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所有报销事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学校各类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如有违背前述规定的,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所造成的经济责任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同时作废。其他文件、规定、批件与之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